本報北京2月26日電(常鳴 記者王亦君) 一名83歲的老人因感到胸悶住進北京某醫院治療,不料,護士在輸液過程中,卻把別人的藥輸進了老人的身體。當日下午,老人突發心律失常死亡。死者家屬認為,是醫院的錯誤用藥和搶救不及時,造成了這一結果,遂起訴至法院,要求醫院賠償。日前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判令該家醫院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該病例雖不構成醫療事故,但在患者入院診療過程中,醫院存在很多問題:使用的藥品上患者標識混亂,藥品在科室存留時間過長,沒有證據證明使用藥品前該院藥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核手續;未建立完備的護理記錄,且護理記錄中多處內容沖突;病歷材料無法準確體現患者的實際用藥時間及病情發展過程。據此認定,醫院的醫療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關聯性,醫院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